6月13日讯 近日,来自四川地震灾区的21名农民工在滁州市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真情援助下,经南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支付21名原告工资20万元及利息、催款损失等,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21名农民工均来自四川、重庆地震灾区,法院判决为家乡受灾的打工者送来些许慰藉。
2007年3月,范某、江某等21名四川、重庆籍民工承接滁州市黄泥岗镇某制衣厂工地木工班组工程,该工地工程承建方是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公司委派刘某负责工地工程。该工地木工班组工程又经张某、庄某等人的分包、转包,最终由范某等21名民工承接。8月,因建设方与承建方发生矛盾,工程停工,承建方拖欠工人工资。经多次讨要,至10月份,承建方仍欠木工班组21名民工工资总计20万元。承建方、刘某、张某、庄某等各方互相推诿,工人迟迟拿不到工资。此时民工们已转至上海打工,在滁州讨要工资更为不易。2007年底,21名民工眼看半年血汗钱要付诸东流,无奈之下,他们找到了滁州市南谯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主任陈之慧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亲自代理21名农民工起诉承建方,追讨工资。
由于案情复杂,困难重重,陈之慧律师多方奔波,南谯区人民法院远赴福建送达法律文书,又由于层层转包,两次开庭,追加刘某、张某、庄某为第三人,期间还因有人涉嫌刑事犯罪而中止审理。正值案件审理期间,汶川发生8.0级地震,21名四川及重庆籍民工的家乡和家人受到天灾重创,而自己至今拿不到工资,内心焦躁,情绪激动。陈之慧律师克服案情复杂,被告远在福建等重重困难,多方奔波,及时协调,并与南谯区人民法院沟通,使案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判决。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21名原告的诉讼请求,于5月26日判决相关义务人支付民工工资。 (李友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