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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律实务知识总结


[长株潭法律网]2008-06-09 20:50:28 作者:湖南长株潭法律网 来源: 文字大小:[][]
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责任风险,扩大了就医者的权利。因此,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注意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掌握常用的医学法律常识。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就医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造成就医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①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就医者死亡、重度残废的;

  ②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就医者中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③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就医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④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就医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3、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医疗事故,有以下三条:

  ①导致就医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4、就医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就医者死亡后48小时内,有进行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达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5、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有以下五条:

  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就医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②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就医者病情异常或就医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③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④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⑤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①医疗费;②误工费;③住院伙食补助费;④陪护费;⑤残疾生活补助费;

  ⑥残疾用具费;⑦丧葬费;⑧交通费;⑨住宿费;⑩精神抚慰金。

  7、在民事诉讼中的医疗侵权案件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

  医疗过错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就医者要对医疗机构存在的医疗行为以及受损害的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8、主观性病历资料的说明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均属于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发生医疗事故时就医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由于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就医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意见的资料,可以反映医务人员对就医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及其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这部分病历资料对于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9、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要点:

  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时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在场,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医患双方对证

  据真实性的质疑。在场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封存的病历应为原件,但是,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时就医者的治疗过程尚未终结,也可以封存复印件,封存复印件时医患双方可以共同加盖印记证明。医疗机构负有保管病历的工作职责,并且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具有重要的举证责任,因此,封存后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同时,为了充分实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对封存病历进行启封时,也要医患双方共同在场。(湖南长株潭法律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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